2022年8月22日16时30分,蔡某驾驶朋友吴某的小型轿车,沿单县舜师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单县舜师路年代广场北方法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汽车损毁。交警认定,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吴某称保险公司对案涉汽车在投保时处于脱保状况是知情的,但未告知其可以选择交强险即时生效,交强险保单生成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15时36分,事故发生在保单生成之后,故李某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称保单载明交强险于2022年8月23日0时起生效,事故没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承保汽车在投保时交强险已脱保,却未告知投保人可以选择交强险即时生效,剥夺了投保人对于交强险生效时间的选择权,导致涉案肇事轿车在保单生成后至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即次日零时之间的时间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不利于达成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不利于保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单中载明的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8月23日0时起算的条约对于投保人不发生效力,交强险保险期间应自合同成立之时(即保单生成之时)即2022年8月22日15时36分起算,涉案交强险保险期间应为2022年8月22日15时36分起至2023年8月21日15时36分止。本案事故发生在2022年8月22日16时30分时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李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
引使用方法条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